投诉调解已成为不少地方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的常用手段,如何规范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如何有效调解政府采购矛盾?如何防止诉前调解变成“拉偏架”?投诉调解工作,如何做好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近日,广东省揭阳市财政局出台《揭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
《通知》明确投诉调解的原则,要求揭阳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时,遵守“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处理、调解与投诉处理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四种情形可调解 两种情形不得调解
据揭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规范投诉调解工作,该局明确了投诉调解的四种情形,包括: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不影响结果、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四)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同时,揭阳市财政局明确不适合进行投诉调解的情形范围,第一种是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第二种是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
可邀请人民调解员等协助调解
调解人员由哪些人组成?投诉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据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或其他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或邀请律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一起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评审专家、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或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同时,《通知》明确调解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通知》,调解由财政部门主持,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解释、建议、辅导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或者法律意见等,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通知》要求,具备当场调解条件的,要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为确保投诉调解效果,调解小组可以采用组织协商会、约谈和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推动投诉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据介绍,在协商会上,调解小组在坚持客观中立立场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调解小组可以通过约谈的方式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的,调解小组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或评审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重点释法解疑,达成双方和解。